民法典丨少女攀爬水管坠亡谁该担责?
借住闺蜜家中
深夜爬上楼顶吹风却意外坠亡
究竟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
经法院审理
这起生命权纠纷有了结果
十五六岁的万花(化名)、林云(化名)、白玲(化名)年龄相仿,是感情很好的闺蜜。2020年初,万花和林云一起前往白玲的母亲梁月在市区租住的房子内小聚数日,三人夜间共同在位于六楼的房间内休息。
2020年3月23日5时30分左右,与前男友王力(化名)微信聊天后情绪低落的万花提出想上楼顶吹风散心。因担心开门影响到白玲家人休息,打算从白玲房间窗户跳到五楼的防盗网,再从防盗网旁边的水管爬上楼顶。
在万花通过水管向上爬的过程中,水管因受力过重断离,万花因此跌落至一楼地面。医生赶到事发现场后,经一番检查,确认万花已经死亡。
2020年3月26日,万花的父母与梁月、林云父母商议安葬万花的丧葬费用,但因双方存在分歧调解不成功。此后,为处理万花丧葬事宜,梁月支付了18000元,林云父母支付了1000元。
2020年5月19日,万花父母将白玲及其父母、林云及其父母、王力及其父母、涉案房屋的房主张明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因万花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441296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万花父母说,在万花坠亡这件事上,梁月未尽到监护义务,白玲、林云有过错,王力精神上对万花有刺激行为,他们对万花的坠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梁月租住的房屋未设置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这是造成万花死亡的原因。张明作为事发房屋的屋主,也应对万花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未成年人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因万花死亡造成的总损失为735494元,各被告需承担总损失的60%,即441296元。
岑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万花父母的诉讼请求
岑溪法院审理后认为,白玲、林云、万花出于友谊共同居住。万花由于个人情绪问题欲通过攀爬窗户外水管的方式到屋顶散心,白玲、林云加以劝阻,并提出等天亮再走楼梯上楼顶的建议,但万花仍执意爬出窗外,并造成所攀爬的水管断裂、坠楼身亡的后果。白玲、林云看到万花坠楼后,立即下楼请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第一时间通知梁月和万花父母到现场。万花坠亡是其自发的危险行为所致,应该自甘风险,白玲、林云没有侵权行为,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白玲父母作为白玲的监护人,林云父母作为林云的监护人,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万花在梁月租住的房屋坠亡,但万花监护人仍然是其父母,监护人责任是法定的责任,并不因此转移给梁月,对万花的父母提出梁月需对万花承担转移的监护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在得知万花坠楼后,梁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进行救助,白玲的母亲梁月没有侵权行为,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万花坠亡前与王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力没有使用过激言语刺激万花,通过攀爬水管上屋顶散心是万花自发的行为,王力没有侵权行为,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王力的父母作为王力的监护人,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房屋的房主张明虽然没有安装防盗网,但并不因此具有安全隐患。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万花应当能预见攀爬户外水管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是其过于自信的冒险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张明没有侵权行为,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在处理万花丧葬事宜上,梁月支付的18000元和林云家属支付的1000元,梁月和林云的父母均向法院明确表示系出于人道主义支付给万花的父母,不再主张返还,法院予以确认。
(文中人名为化名)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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